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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答疑】医疗器械答疑汇总

01

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导光凝胶(09-03-08)”进行产品备案时,申请人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以下简称第62号公告)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158号)等文件要求提交“导光凝胶(09-03-08)”的产品备案资料,其中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产品描述 

      应当详细列明产品的具体组成成分,不可用“等”字代替,也不可笼统地采用“矫味剂”“清凉剂”“色素”等不能体现具体成分的描述;同时,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一类目录》)附录中所列成分。 

(二)预期用途 

      依据《一类目录》,该类产品“用于光子治疗过程中隔热和导光,与光子治疗设备配合使用”。提交备案产品的预期用途不应当超出《一类目录》规定的内容。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明确“(十一)如果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是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因此,产品预期用途声称具备治疗(含辅助治疗)功能时,不能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办理备案。 

(三)型号/规格 

      按照第62号公告附件1的要求,型号/规格不应包含存在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夸大预期用途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包含如“甲状腺型”“腋部型”“关节型”“足部型”“成人皮肤型”等,包含具体的作用部位,疑似具备治疗作用,超出《一类目录》范围;包含如“止痛型”“消炎型”“杀菌型”“疤痕修复型”等,疑似具备治疗作用,超出《一类目录》范围;包含如“防晒型”“补水型”“防蚊虫叮咬型”等,其描述疑似夸大预期用途或者具有误导性欺骗性,并且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不能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办理备案。 产品型号/规格应当明确,不得仅使用A型、B型等代号。如适用,导光凝胶可以按装量(如体积、重量)来划分产品的型号/规格,但应当是具体的数字,不得仅使用区间表示,如20ml-100ml。 

(四)说明书及标签 

      说明书及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62号公告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涉及产品描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组成、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注意事项等涉及产品描述的部分)不得超出其他备案资料中的相应内容;不能以“适用人群”“使用方法”等项目增加预期用途的范围且不能超出《一类目录》的范围。

02

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创口贴(14-10-02)”进行产品备案时,申请人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以下简称第62号公告)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158号)等文件要求提交“创口贴(14-10-02)”的产品备案资料,其中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产品描述 

      应当详细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不可用“等”字代替。如产品中接触创面的部分(如吸收性敷垫、防粘连层等)添加有一种或多种化学成分(非基质材料),应当写明具体的添加成分。产品中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一类目录》)附录中所列成分。 

此外,此类产品如有微生物限度要求,“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需符合的微生物限度要求。 

(二)预期用途 

      依据《一类目录》,该类产品“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浅表性创面的急救及临时性包扎”。提交备案产品的预期用途不应当超出《一类目录》规定的内容。 

(三)型号/规格 

      创口贴的型号不应写为“水胶体型”“水凝胶型”“硅凝胶型”。因为所谓“水胶体型”创口贴实际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4-10-05水胶体敷料,“水凝胶型”“硅凝胶型” 创口贴实际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4-10-04凝胶敷料,均应按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该类产品建议以尺寸(如长×宽)、包装规格(如片数/盒)等划分产品的型号/规格。

03

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物理降温设备(09-02-03)”进行产品备案时,申请人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以下简称第62号公告)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158号)等文件要求提交“物理降温设备(09-02-03)”的产品备案资料,其中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产品名称 

      该类产品备案时,应当直接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一类目录》)中“品名举例”的名称,不得使用“医用冷敷贴、医用冷敷头带、医用冷敷眼罩、冷敷凝胶”等名称。

 (二)产品描述 

      应当详细列明降温物质的具体组成成分,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一类目录》附录中所列成分。

 (三)预期用途 

      预期用途不应当超出《一类目录》规定的内容,必须限定为“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如产品预期用途声称具备治疗(含辅助治疗)功能,则不能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办理备案。

 (四)型号/规格 

      如以使用部位来表示产品的型号,则只能体现额头、腋下、腹股沟这三种临床物理降温的部位,不能体现其它如腰椎、眼部、穴位等非临床物理降温部位。

04

II类血管内导丝产品适用于哪些指导原则?

      除通用指导原则外,II类血管内导丝产品应参考《血管内导丝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带有润滑涂层的导丝应同时参考《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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