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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答疑】器审中心发布5项医械技术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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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电子内窥镜的结构组成中含内置冷光源的,注册申报应关注哪些内容?

      电子内窥镜的结构组成中含内置冷光源的,应参考《医用内窥镜冷光源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修订版)》、YY/T 1081-2011 《内窥镜功能供给装置 冷光源》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列出适用的性能指标,此外,应提供光辐射安全的研究资料,包括:

      (1)说明符合的辐射安全通用及专用标准,对于标准中的不适用条款应详细说明理由;

      (2)按照《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说明辐射的类型并提供辐射安全验证资料,应确保辐射能量、辐射分布以及其他辐射关键特性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预估、监控(如适用)。

      产品技术要求已对适用的光辐射安全标准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可视为辐射安全研究资料。

02

一家刚成立的新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是有源的不需要无菌还没有注册申报。公司地址原来是在A地址研发,研发好后送检,送检后公司地址变为B,不用A。 这种情况在体系考核和注册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哪儿些,补充哪儿些文件。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3.1(质量管理体系)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基于科学知识、经验以及风险管理原则,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环节,以确保其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有效运行,保证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4.3.4(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 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视频、照片以及相关原始记录等,注册人应当对相关影像视频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注册人应留存并准备好在原地址(A)进行研发、型检及样品生产的完整追溯资料,以证明活动的真实性。对于尚未申报、直接以B地址注册的情况,必须在B地址成功完成新样品的试生产。注册人必须系统构建从A到B的“设计等同”证据链(包括一致的原材料、工艺与设备),并在B地址试生产后,将产品与A地址送检样品进行详细的质量对比分析,形成报告。这份证明生产持续性和质量一致性的报告,将成为后续注册体系现场核查的关键证据。

03

有源无菌的产品 公司地址A研发地址A,产品出来送检后,公司地址变为B, 已经在A地址做好工艺验证 ,试生产三批 在后面的注册体考中,还需要在B地址做工艺验证,设计验证 ,试生产三批吗?

      注册人应留存并准备好在原地址(A)进行研发、型检及样品生产的完整追溯资料,以证明活动的真实性。对于尚未申报、直接以B地址注册的情况,必须在B地址成功完成新样品的试生产。注册人必须系统构建从A到B的“设计等同”证据链(包括一致的原材料、工艺与设备),并在B地址试生产后,将产品与A地址送检样品进行详细的质量对比分析,形成报告。这份证明生产持续性和质量一致性的报告,将成为后续注册体系现场核查的关键证据。

04

作为部件注册的医疗器械,若已经获准注册证后,组合成的整机是否必须履行整机注册手续?另外,现场审核时,要体现部件与整机的相关文件吗?还是只体现部件注册文件?

      注册部分相关分析:如果将由已注册部件组合成的产品作为一个全新的、单一的实体来生产和使用,并且其预期用途、作用机制等与单个部件相比发生了改变,那么通常需要将其视为一个新的整机产品,并履行整机注册手续。例如,若组合后的产品预期用途发生了本质变化,就可能需要重新注册。核查部分相关分析:请咨询人补充问题描述,以便于对问题进行研判,并作出准确答复。

05

如果注册申请人已经申请破产清算,并且法院已经受理,请问注册申请人可否申请二类产品首次注册,如果可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现场审查是否等同于正常企业?

      产品注册应满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法规文件相关要求。

注:内容来源于嘉峪检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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