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14条,对适用范围、企业条件、基本要求、产品要求、变更要求、变更办理、证书要求、企业责任、监管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根据《经营规范》“自动售械机作为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场所的延伸”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利用自动售械机从事医疗器械(不包括第一类和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是已经获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编号或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或者批零兼营企业。同时,明确了企业应当符合的5项要求: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2.具备与设置自动售械机相适应的贮存、配送条件,以及管理和质量保障能力;
3.具有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设置管理、统一质量管控、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售后服务、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自动售械机管理制度;
4.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符合《经营规范》有关要求,对自动售械机实行一机一号联网管理,相关数据实时对接;
5.设置自动售械机,应当符合《经营规范》相关要求,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等不适合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不得与有毒物、污染物等设置在同一场所内。
(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法》对自动售械机销售的产品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利用自动售械机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三)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我省试点实际,《办法》对企业设置自动售械机,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所提交的资料细化为7项内容:
1.自动售械机设置明细表;
2.设置自动售械机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产权文件、租赁合同、使用协议等);
3.每台自动售械机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
4.自动售械机计算机管理系统说明;
5.自动售械机管理制度;
6.质量安全承诺书;
7.经办人授权文件。
同时,对企业增减自动售械机,办理经营场所变更,作出了可以减少提交材料的规定:增加自动售械机,可不再提交第1、5、6项材料;减少自动售械机,可仅提交第1、7项材料。
(四)根据我省试点实际情况和自动售械业态的特点,《办法》规定了企业自动售械质量管理责任5项:
1.建立自动售械机零售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2.建立自动售械机零售经营产品目录(注明医疗器械分类编码和产品名称);
3.建立自动售械机档案(包括每台自动售械机的品牌型号、合格证明、设置时间、维修维护情况等);
4.配备具备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自动售械机管理及售后人员,负责设备日常维护、运营及售后服务;
5.定期对自动售械机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应当及时从自动售械机撤出、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五)《办法》要求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沟通、协调、服务,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总结有效监管措施和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