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械知识】美国FDA 510 (k) 所有权转让
美国FDA 510 (k) 所有权可以在持有人之间购买、出售或转让,而FDA不参与所有权的转让。
当所有者或运营商作为510(k)设备的制造商manufacturer,规范开发商specification developer,再包装商/再标签商repacker/relabeler,一次性设备再处理商single-use device reprocessor,或再制造商remanufacturer时,意味着向FDA发出信号,表明他们是该设备的当前510(k)持有人。因为这些实体负责设备的商业分销。
而合约制造商contract manufacturers,灭菌方sterilizers,外国出口商foreign exporters,外国自有品牌分销商foreign private label distributors不负责器械的商业分销,因此他们不是510(k)持有人。
同时段内,510 (k) 所有权持有者只能有一个。
A公司可以将510 (k) 所有权转让给B公司,双方之间签署转让合同或协议。FDA不参与所有权的转让,并且FDA不会发出新的510 (k) Clearence letter,也不会授予新的510 (k) 编号。
510 (k) 所有权发生任何变化后,30天内需通知 FDA,即30天内由美国代理人在FDA FURLS系统更新注册信息。新持有者B公司应根据 21 CFR 807法规进行Device listing,而前持有人A公司应删除其Device listing。
510 (k) 所有权新持有者,必须根据510 (k) 批准的规格进行设备制造。
转让后,设备的设计历史文件(DHF)、510 (k) 文档和设备主文档应归新持有者B公司所有。新持有者应保留转让协议、设备文件和所有适当的设备记录,应在其510 (k) 文件中保留记录 510 (k) 所有权转让的信息。
进行上市后监督的义务通常会转移给新持有者,除非双方另作约定。如果B公司接管A公司销售设备的服务和投诉处理,则B公司还应拥有设备生命周期内任何设备的投诉文件、服务记录和批次历史记录。
根据 21 CFR 820.180法规,关于记录保留期,规定“本部分要求的所有记录应保留与设备的设计和预期寿命相当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少于制造商发布商业分销之日起2年时间”。A公司在将510 (k) 所有权转让给B公司后,应将产品记录保留两年。
为避免在进口具有510 (k) 所有权转让的设备时出现问题,FDA建议所有运往美国的货物都应附上购买、出售或转让510 (k) 所有权有关的合同副本。如果所有者无法提供转让合同,FDA可能会要求所有者提交510(k)。
注:内容来源于网络
【声明:向原作者致敬。本文内容为转载,推送仅为知识分享,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私信我们!我们将立即处理,以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