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械知识】医疗设备过了有效期,还能继续使用吗?
医疗设备“超期服役”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种:
1、监管机关监管缺失;
2、医院领导漠视;
3、注重眼前利益。
医疗设备生产厂家在其产品出厂时,会在产品铭牌上标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年限、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超过使用年限的医疗设备还能不能正常使用?是否需要报废?或者说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有没有相关政策文件支撑?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同时,根据《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规定,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在注册资料中明确产品的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关的验证资料,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通过风险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期限,在该期限内产品能够维持其适用范围。失效日期是使用期限的终止,该时间节点之后,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将不能被保证。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自器械形成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既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前的时间段,也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后的时间段。也就是说,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将不能被保证。
因此,使用过期医疗设备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状况造成风险,并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医疗机构和使用者不得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医疗器械,必要时应进行性能验证或咨询专业人员,确保使用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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