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人在判定拟申报产品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时,除与《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品名进行比对外,还应充分考虑方法学、预期用途、适用人群、是否自测、参考区间等因素。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应当进行临床试验证明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符合如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的方式能够证明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如拟申报产品不符合上述要求,即使品名在《目录》中,仍需开展临床试验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