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答疑】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有关问题(二)
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人有多个研发场地的,申报产品注册时,对于外省的研发场地是否需要延伸检查?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二类医疗器械,既委托研发又委托生产,是否可以委托同一家企业?有什么额外的要求吗?
可以委托同一家企业。注册人委托研发、委托生产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2022年第50号)相关要求,与受托研发机构签订委托研发协议,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限划分,注册人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下形成相关文件记录以及注册申报资料。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受托生产企业自行、联合或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受托研发机构开展延伸检查。
注册人欲开发一款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药械组合),产品设计由注册人主导,现委托其他公司(受托方)做设计开发的输出、部分工艺验证、注册检验用样品/临床试验用样品生产及上市后生产工作。注册人完成注册检验送检、动物实验、临床确认、注册申报工作。设计开发输出阶段,受托方按照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输出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还是应该按委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输出?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号),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将质量协议相关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委托生产相关管理文件,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落实到位。依据《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2022年第20号),双方应当针对委托生产产品的每个流程,协商确认各自责任分工和义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约定生产过程的质量文件和质量记录的管理要求。《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每一类产品建立并保持生产技术文件,并负责向受托方实施产品的设计转移;同时,应当考虑受托方为每一类受托生产的产品(通常以一个注册单元为适宜)编制并保持生产技术文件的要求。委托方应当制定转移文件清单并附具体文件,转移的方式、转移文件的确认和使用权限等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均应执行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需要沟通协调、转移转化的环节所涉及的文件及记录,双方应开展充分的评审,以评价各自文件及记录的适宜性。
某企业A在研产品,目前在设计开发输出阶段,拟进行委托生产,受托生产企业B生产的产品与企业A在研产品基本等同,原材料、包装材料等均采用受托生产企业B现有供应商,并由企业B直接采购。如经评估,受托生产企业B验证的典型产品可覆盖企业A产品,企业A产品在试生产时直接使用企业B现有工艺验证(清洗、包装、灭菌等)参数,生产完成后按产品技术要求检测合格后即认为工艺验证合格,是否可以?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质量体系核查指南》(2022年第50号)“4.5.4(验证确认) 申请人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需要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的工作范围和程度,并确保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注册人应该评估委托生产的产品与受托生产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间生产检验人员、加工及检测设备、原材料、有关工艺及加工参数、环境等任何变化的风险及差异对于产品工艺验证确认的影响。注册人日常生产活动中,针对于上述清洗、包装、灭菌等关键、特殊过程均应开展首次及周期性验证工作,以确保相关工艺的稳定性及产品质量安全可控。
注册自检和产品成品检验的评价内容不同,注册自检和产品质检在分别满足《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2021年第126号)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的前提下,产品成品检验还需满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2016年第173号)等相关要求。
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在昌平区和大兴区,每个生产地址均可以独立运行设计开发、产品生产、质量、仓储等活动,营业执照的住所在昌平区,如果取消昌平区的生产地址,生产地址与营业执照中的住所不在一个区对公司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是否有影响?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与营业执照的住所尚无必须在一个行政区划的规定,企业应确保其具备与所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降低生产条件。
注册核查前是否一定要完成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质量协议签订?由于拟申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为日本厂商,在日本,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质量协议在量产时才能签订,目前对方不愿与我方正式签订该协议。能否在注册核查时仅提供协议草案(定稿但未签字)?
不可以仅提供协议草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2015年第1号)的要求,与主要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规定采购物品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以确保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企业可采取与供应商签订意向协议的方式,明确质量协议相关法规要求和实际需要,待量产时签订正式协议。
因部分厂家对采购有起订量要求,产品研发阶段涉及的研发物料、注册检验用样品的物料,是否可以向集团母公司采购,将集团母公司列为合格供方,并索取相关物料的原始供应商准入资料及物料检验记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2015年第1号)要求,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内应按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原料质量进行控制,确保原料符合要求;对外应按法规要求对生产商进行审核和评价。母公司对采购原料生产商的审核报告可作为子公司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的依据,但子公司作为注册人仍应开展相关的审核评价工作,可由子公司选派符合资质的人员参与母公司对供应商的审核过程,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可控。若供应商为原材料的经销商,在进行供应商审计时,应对经销商进行充分和完整的评价,需要提供该经销商与原材料生产商或总代理之间的销售代理协议以及该经销商对原材料生产商进行审核与控制的相关记录,从而保证从经销商处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要求。
注:内容来源于北京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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