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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答疑】器审中心发布5项医械技术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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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交委托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机构需要有何种资质?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根据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资质认定证书(CMA)。委托检验报告应该加盖CMA公章。若检验机构无法加盖CMA公章,应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0〕746号)执行。

02

《影像超声人工智能流程优化功能审评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形?还有哪些情形可参考?

      要点所适用的超声流程优化AI功能主要包括定位标准切面、生理结构识别与分割、自动测量、诊断流程自动化等功能,目前多见于妇产科胎儿、心脏的超声检查和频谱多普勒检查,也见于实质器官、肌骨、神经的检查,少见于彩色多普勒检查。

其中,对于结构识别与分割,要点中强调仅限于正常组织结构,但某些特定情形下,非正常组织结构的识别功能也可参考要点的思路和要求。例如:对于医生在目标区域内设置种子点后再由算法进行结构分割的功能,如果目标与背景灰度差异显著或二者边界清晰且规则(如椭圆形),且算法结果可由医生调整并确认的,则无论分割目标是正常组织结构还是病灶,均可参考此要点执行。此种情形下,其图像特征明显,医生全程主导,软件功能只是代替了医生手动描绘边界的步骤,算法通常采用的是诸如种子点扩张的成熟算法。但如果软件操作步骤是医生圈画感兴趣区域(ROI),算法自行在区域内寻找出病灶而非正常组织结构,则不属于要点所述的流程优化范畴。

      注:不论上述哪种情形,其管理类别均需依据《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判定。

03

与抗肿瘤药物同步开发的伴随诊断试剂,药物临床试验资料相关要求有哪些?

      与抗肿瘤药物同步开发的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中,支持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的药物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伦理批件、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数据汇总表等。其中,伦理批件提交组长单位出具的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意见即可;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签字签章应满足药品审评相关资料要求;数据汇总表应针对受试者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病例临床背景信息、伴随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临床分组、抗肿瘤药物疗效等进行总结,可由伴随诊断试剂申请人出具。此外,应提交抗肿瘤药物经审评确认的批准版说明书。

04

请问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等同于有效期吗?对于这个使用期限目前市场上有两种说法,一是认为自产品使用之日起算,另一种说法则是按照生产日期计算,过了使用期限了就不能正常使用。比如一台颅内压监护仪生产日期是2020年11月3日,使用期限是5年,正常储存,没拆封,没使用过,那么2025年11月2日之后该产品还能正常使用或者销售吗?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23号)规定,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通过风险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期限,在该期限内产品能够维持其适用范围。失效日期是使用期限的终止,该时间节点之后,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将不能被保障。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自器械形成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既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前的时间段,也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后的时间段。

05

做校准品的溯源研究,想咨询下需要用到几批试剂盒,有法规依据吗?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要求,分析性能评估包括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应当采用多批产品进行性能评估。

注:内容来源于嘉峪检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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