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汇总|医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常见问题(第六十四篇)
本篇为医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常见问题汇总整理—第六十四篇。
对于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条件的聚氨酯泡沫敷料,申请人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对于不在豁免目录范围内的聚氨酯泡沫敷料,应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选择适宜的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并按照该指导原则要求出具临床评价报告。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临床试验来确认产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性,若开展临床试验,应考虑临床试验目的、研究人群、对照组选择(如需要)、样本量估计、评价指标评估方法和量化方法、统计分析方法等内容。
对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第104号)中14-10-05中举例水胶体敷料或水胶体敷贴。
豁免情况不包括:
(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
(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
(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
(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
有粘胶背衬的聚氨酯泡沫敷料是否符合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聚氨酯泡沫敷料”?
有粘胶背衬的聚氨酯泡沫敷料被收录在《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临床评价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止血、减少疤痕、防粘连等作用的产品;
二、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 的产品;
三、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
四、其他新型产品。
如非无菌的无定形凝胶敷料开封后可在申请人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使用,建议对其开封后的使用稳定性进行研究。为确认各型号、规格产品开封后,在实际使用环境下,经过一段时期仍然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最长存放时间,建议按照有效期验证检测项目(除装量)提供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