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汇总|医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常见问题(第七十七篇)
本篇为医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常见问题汇总整理—第七十七篇。
注册变更申请对适用的GB 9706系列相关标准进行升版,如新版标准中新增相关专用标准是否需要一并进行变更?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若产品有适用GB 9706.1-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通告附表中“专用标准”),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可与最后实施的专用标准同步实施。
变更注册时,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对比表,应仅对有变更的内容编写变更项目,未涉及变更的内容无须填写。申请人对所进行变更项目原内容的描述应与原技术要求中的完全一致,并在变更理由列中详细描述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产品技术要求应在“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中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和版本命名规则,软件模块(含医用中间件)若有单独的版本、版本命名规则均需说明。“性能指标”包括通用要求、专用要求、安全要求,其中通用要求根据软件产品特性进行规范,不适用内容在非临床资料产品技术要求章节中予以说明;专用要求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如适用)要求,安全要求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如报警)要求。其余要求可详见《第二类医疗器械独立软件技术审评指南》
已获批且在有效期内的有源医疗器械,若有新的强制性标准颁布实施,是否需要按照新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测并做变更注册?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因此需要按照新的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并做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