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药监局机关各处室、监管办及技术机构应加强与市生物医药专班、天开园、行业协会、大学及科研院所、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的联系,关注科技创新前沿,主动收集涉及三重的信息,按条线原则交市药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形成三重目录清单,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核。
同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区域,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项目,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产品可由企业或区域负责人填写信息沟通服务表(附件1、2、3)并加盖公章,交市药监局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提出三重联系人、服务专班成员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市药监局政策法规处(政务服务处)负责汇总各条线三重目录清单,提请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三重联系人应深入了解服务对象需求,及时会同服务对象制修订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在服务工作过程中,三重联系人直接联系服务专班具体责任人,协调相关处室、监管办、技术机构,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渠道,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重服务涉及的机关处室、监管办、技术机构应全力支持配合三重联系人工作,涉及审批事项的,要建立检验检测、审评审批快速服务通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保障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七条 三重服务涉及系统外部单位的,承担该项任务的联系人要做好沟通协调,必要时报告涉及项目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三重联系人在服务工作过程中,遇有突发紧急情况即时报告,一般性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需要请示解决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须提请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重要议题,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分析研判存在问题,组织开展三重实施情况阶段性评估,研究总结三重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定期组织发布三重服务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重点产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审议通过后移出重点产品服务名单:
(一)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信息或谎报产品相关情况的;
(三)企业主动申请不再需要提供服务的;
(四)产品主体发生变更的;
(五)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不适宜重点支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单位)三重联系人及服务专班成员的廉政教育。
市药监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市药监局三重联系人及服务专班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