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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杭州市监公布处罚〔2024〕448号文书,浙江振德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未经他人同意,向非会员用户发送广告短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万元罚款。
医疗器械—广告法
主要违法事实
被处罚人于2024年3月4日、2024年5月31日,未经他人同意,向非会员用户发送广告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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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向其发送广告短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药监 杭州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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