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械知识】医疗器械检验造假零容忍资质直接作废!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以下统称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对出具虚假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对情节严重判定有规定的,适用相关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意见。
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出具虚假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再次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10份以上,或者在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出具虚假报告2份以上的;
(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从重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吊销、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资格、证书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撤销、吊销、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资格、证书,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医疗器械相关企业需注意:市场监管总局在“关于《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处罚要求: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在食品检验、医疗器械检验等特定领域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一经查实,无论情节轻重,均应依法撤销、吊销或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资格或证书,并在处以罚款时适用从重处罚原则。
注:内容来源于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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