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答疑】临床检验产品有关问题(二)
对于质控品稳定性研究,是否需要在稳定性研究进行均匀性评价?
质控品稳定性主要考察质控品量值随时间变化的趋势,一般情况下无需进行均匀性评价。
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产品,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应选择不少于100例样本进行研究。由于已知的生理变化(如女性生理周期、性别、年龄等不同),而具有不同参考区间的定量检测试剂,如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在不同性别、不同生理周期女性中具有不同的参考区间,应选择浓度覆盖线性/测量区间的预期适用人群样本和干扰样本进行研究,并不需要对不同参考区间人群进行分层统计。对于不同人群参考区间具有明显不同临床决策指导意义的检测试剂,如全量程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应分别对超敏和常规用途参考区间的适用人群各纳入至少100例样本进行临床评价,并对不同的人群进行分层统计。
干扰试验一般采用配对比对的方式,比较含有高浓度干扰物质的样本与不含或含正常浓度干扰物质样本(对照)检测结果的差异。对于结果无量值数据的定性检测试剂,干扰试验结果可仅采用阴阳性表示,但是应注意研究用样本需包含弱阳性水平;对基于量值数据(如OD值、Ct值或计数结果等)进行阈值判断的定性检测试剂,建议对量值数据进行差异分析,而不是仅采用阴阳性表示干扰试验的结果。
体外诊断试剂定量检测结果Bland-Altman分析有哪些注意事项?
Bland-Altman分析一般用于评价配对定量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在体外诊断试剂定量检测结果的Bland-Altman分析中,不仅应根据检测结果的偏差值计算一致性限度,还应根据临床要求设定适当的可接受标准,评价一致性限度是否在可接受标准范围之内。临床可接受标准的设定应有合理的依据。
何种情况下临床试验中对比方法检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验室?
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中,所有检测试验原则上应由承担临床试验的机构完成。如果对比方法采用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且这些方法并非临床常规检测技术,需要专门的设备仪器和试验条件,大部分临床试验机构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则对于确无相关检测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可将此部分试验委托给专门的、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由临床试验机构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可。例如核酸序列测定和GC-MS/MS试验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如果对比方法是临床检验常规方法,如:一般病原体分离培养、微量肉汤稀释法(用于体外抗生素药敏试验)等,虽然试验操作较为复杂,需要具备专门的实验室条件和检测技术,但仍应由临床机构完成试验,不宜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试验。为了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可控性,应选择有能力承担相关试验的临床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对相关试验进行严格的标准化操作,并进行机构间和操作者间的一致性评价。
体外诊断试剂提交伦理文件与临床试验方案的注意哪些事项?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中应提交临床试验执行的方案及与之对应的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书面意见。
由于临床试验方案的变更,可能存在多个版本号,提交申报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如临床试验方案的变更发生在临床试验正式开展之前,应提交临床试验最终执行的版本号的临床试验方案,以及该版本号方案对应的伦理委员会书面意见。
如临床试验已经开始,过程中发生方案变更,应将变更前后版本的临床方案及其伦理文件一并提交,并明确说明方案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已开展的临床试验的影响。
应当注意,临床试验之前应充分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合规性,制定方案并严格执行;临床试验过程中非必要原因不得随意对方案进行更改。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临床试验中需使用符合入组标准的病例样本进行试验,在具体样本入组时除注意病例的选择外,还应注意样本的保存条件。原则上,临床试验样本的使用应最大可能与试剂临床使用过程中样本的状态一致,如临床使用状态为新鲜采集后检测,则应考虑使用新鲜采集的样本进行临床试验。如临床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样本保存过程(如一定条件下冻存),且说明书中样本保存条件明确了相应的样本保存条件及有效期,则临床试验中亦可纳入部分相应保存条件下的样本。无论使用新鲜采集样本还是冻存样本,均应确保入组样本的保存条件和期限符合相应产品样本保存的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在临床试验阶段样本类型用到的是血清。如后续要增加血浆样本类型,是否需要申请变更注册?如果需要申请变更注册,是否还需要做临床试验?
若需新增样本类型,则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变更注册。通常而言,若血清样本与血浆样本已通过全面且深入的临床前研究加以充分验证,足以证明二者在分析性能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可无需开展临床试验。此外,倘若存在针对相关产品类别的指导原则,那么必须严格遵循该指导原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某公司的多个产品在延续注册时,未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2024年第1号)将【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变更为【说明书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及修改日期】,那么延续注册完成后【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处应该填写延续注册证中的批准日期还是生效日期?亦或两者都需要填写?
申请人可选择写批准日期,也可写生效日期,该处无强制性规定。申请人可结合自身质量体系管理情况描述说明书的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及修改日期,记载记录能保证说明书的连续性和变更性即可。
已取得注册证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中包含校准品与质控品,计划申请变更注册,且涉及全性能注册检验,请问是否需要增加“校准品、质控品均匀性”这个指标?
注:内容来源于北京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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