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答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知识问答!

不是。任何医疗器械产品都具有一定的使用风险,都可能因为当时科技水平的制约、试验条件的限制等因素,而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所谓批准上市,是指社会、技术、伦理和法令皆可接受的基础上的认可,而并非绝对安全。被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只是“受益大于风险”的“风险可接受”产品,即被批准上市产品在现有认识水平下,相对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
医疗器械风险,是指使用医疗器械而导致人体受伤害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及伤害的严重程度。如使用注射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后所出现的炎症、感染、质硬、变形、移位、残留等。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是指用于风险分析、评价和控制工作的管理方针、程序及其实践的系统运用。主要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环节。
(1)设计因素:受现在科学技术条件、认知水平、工艺等因素的限制,医疗器械在研发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目的单纯、考虑单一、设计与临床实际不匹配、应用定位模糊等问题,造成难以回避的设计缺陷。
(2)材料因素:医疗器械许多材料的选择源自于工业,经常不可避免地要面临生物相容性、放射性、微生物污染、化学物质残留、降解等实际问题;并且医疗器械无论是材料的选择,还是临床的应用,跨度都非常大;而人体还承受着内、外环境复杂因素的影响,所以一种对于医疗器械本身非常好的材料,不一定就能完全适用于临床。
(3)临床应用:主要是风险性比较大的第三类器械,在使用过程中任何外部条件的变化,都可能存在很大的风险。
(1)在按照预定的条件和用途使用时不会危及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的临床状况(健康)和安全;
(2)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公知的最新技术水平可以达到的安全性原则;
(3)使用该产品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就其受益而言是可以接受的;
(4)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安全性解决方案:
a.尽可能消除或降低风险(从设计和构造上保证安全);
b.如果风险无法消除,应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如必要时报警等;
c.将采取保护措施后仍残留的风险告知使用者。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在医疗器械召回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通知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或者获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对每一事件还应当在24小时内按个例事件报告。
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发生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采取哪些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开展现场调查。
对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和处理。
持有人应当对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对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监测资料和国内外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价该产品的风险与受益,记录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撰写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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