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唯一标识;此前已生产的第三批实施唯一标识的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生产日期以医疗器械标签为准)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器械注册人、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按照《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22号)要求,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在今年将作为第三批品种实施唯一标识,为做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品种
对列入第三批实施唯一标识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有序开展以下工作:
(一)唯一标识赋码
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唯一标识;此前已生产的第三批实施唯一标识的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生产日期以医疗器械标签为准。
(二)唯一标识注册系统提交
2024年6月1日起申请注册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标签样稿”部分提交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2024年6月1日前已受理或者获准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时,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交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变更范畴。
(三)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
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产品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唯一标识数据库,保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对于已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医疗器械,要在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补充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字段,同时在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维护中完善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并确认与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
当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在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数据。
三、有关要求
注册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标准和时间节点,对产品创建和赋予唯一标识,完成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上传工作,向下游企业或者使用单位提供唯一标识信息,实现产品全程可追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鼓励基于唯一标识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召回、追踪追溯等有关工作。对于因《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导致产品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的要求实施唯一标识。
经营企业要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要探索与医疗器械注册人、使用单位、监管部门的协同机制,及时反馈对接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医疗机构要在临床使用、支付收费、结算报销等临床实践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全程带码记录,实现产品在临床环节可追溯。
发码机构要制定针对本机构的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及指南,指导注册人开展唯一标识创建、赋码工作,并验证唯一标识在流通、使用环节可识读性。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本省医疗器械注册人积极开展实施工作,按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加强与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沟通,推动三医联动,协调研究解决数据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相关培训,探索唯一标识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和追溯等工作中的应用,同时做好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衔接。
各设区市(含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唯一标识在经营环节的系统建设工作,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参与实施唯一标识系统的运用。
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全省医疗机构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加强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规范管理。
省医保局加强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关联使用,推动目录准入、支付管理、带量采购等的透明化、智能化。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解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信息化系统数据连接和衔接出现的问题,同时做好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工作衔接。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及时沟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建议,保障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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